中新網4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今日在回應“對官員的減刑、假釋等會有什麼不同”問題時表示,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採取了更嚴格的標準。
  最高法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宮鳴指出,對官員的減刑、假釋等會有什麼不同。要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來說。
  從實體上,宮鳴稱,根據中政委意見的要求,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採取了更嚴格的標準。
  宮鳴進一步解釋,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以及罪犯實際服刑時間的規定,都是按照最低要求來表述的,比如說“服刑三年以後方可減刑”,是說罪犯至少要服刑到這個年限才可以減刑,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有的地方把這個問題理解成到了這個期限就必須減刑,這個理解是不對的。
  宮鳴強調,關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問題,在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基礎上,中政委的意見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比如說對職務犯罪罪犯如果判處的是無期徒刑,他必須服刑三年以上方可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註意這裡講的是“方可減刑”,不是說他到了三年就一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該間隔兩年以上,這是實體上有了進一步的要求。
  宮鳴進一步指出,新司法解釋和中政委的意見都對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做了進一步的嚴格限制,比如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其中有一條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要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這個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的發明專利,而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這個重大貢獻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勞動成果。
  宮鳴說,我們在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把握方面還要註意,對於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該罪犯有悔改表現,也就是說在考核時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須減分的因素。
  程序規定方面,宮鳴指出,這次我們對於減刑、假釋程序,在五個節點上都要從嚴控制,特別是前面四個節點,強調對於減刑、假釋要一律公示,對於“三類罪犯”(包括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要開庭審理,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開庭審理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有關方面來出席旁聽,減刑、假釋裁定做出之後要公示。
  宮鳴表示,以前的公示一般是在服刑場所進行,這次我們設計的公示有一個很大的變化,就是公示走出了高牆之外,向社會公示。最高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平臺搭建以後就要上網公示。社會公示對於嚴格規範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是能夠產生很大的監督作用的。  (原標題:最高法:對官員的減刑、假釋等採取更嚴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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